圖片來源:網信辦官網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網信辦:
為加強“自媒體”管理,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常態化管理制度機制,推動形成良好網絡輿論生態,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嚴防假冒仿冒行為。網站平臺應當強化注冊、擬變更賬號信息、動態核驗環節賬號信息審核,有效防止“自媒體”假冒仿冒行為。對賬號信息中含有黨政軍機關、新聞媒體、行政區劃名稱或標識的,必須人工審核,發現假冒仿冒的,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2.強化資質認證展示。對從事金融、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進行嚴格核驗,并在賬號主頁展示其服務資質、職業資格、專業背景等認證材料名稱,加注所屬領域標簽。對未認證資質或資質認證已過期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暫停提供相應領域信息發布服務。
3.規范信息來源標注。“自媒體”在發布涉及國內外時事、公共政策、社會事件等相關信息時,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準確標注信息來源,發布時在顯著位置展示。使用自行拍攝的圖片、視頻的,需逐一標注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使用技術生成的圖片、視頻的,需明確標注系技術生成。引用舊聞舊事的,必須明確說明當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4.加強信息真實性管理。網站平臺應當要求“自媒體”對其發布轉載的信息真實性負責。“自媒體”發布信息時,網站平臺應當在信息發布頁面展示“自媒體”賬號名稱,不得以匿名用戶等代替。“自媒體”發布信息不得無中生有,不得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不得以拼湊剪輯、合成偽造等方式,影響信息真實性。
5.加注虛構內容或爭議信息標簽。“自媒體”發布含有虛構情節、劇情演繹的內容,網站平臺應當要求其以顯著方式標記虛構或演繹標簽。鼓勵網站平臺對存在爭議的信息標記爭議標簽,并對相關信息限流。
6.完善謠言標簽功能。涉公共政策、社會民生、重大突發事件等領域謠言,網站平臺應當及時標記謠言標簽,在特定謠言搜索呈現頁面置頂辟謠信息,運用算法推薦方式提高辟謠信息觸達率,提升辟謠效果。
7.規范賬號運營行為。網站平臺應當嚴格執行“一人一號、一企兩號”賬號注冊數量規定,嚴禁個人或企業操縱“自媒體”賬號矩陣發布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要求“自媒體”依法依規開展賬號運營活動,不得集納負面信息、翻炒舊聞舊事、蹭炒社會熱點事件、消費災難事故,不得以防止失聯、提前關注、故留懸念等方式,誘導用戶關注其他賬號,鼓勵引導“自媒體”生產高質量信息內容。網站平臺應當加強“自媒體”賬號信息核驗,防止被依法依約關閉的賬號重新注冊。
8.明確營利權限開通條件。“自媒體”申請開通營利權限的,需3個月內無違規記錄。賬號主體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網站平臺應當暫停或不得賦予其營利權限。營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廣告分成、內容分成、電商帶貨、直播打賞、文章或短視頻贊賞、知識付費、品牌合作等。
9.限制違規行為獲利。網站平臺對違規“自媒體”采取禁言措施的,應當同步暫停其營利權限,時長為禁言期限的2至3倍。對打造低俗人設、違背公序良俗網紅形象,多賬號聯動蹭炒社會熱點事件進行惡意營銷等的“自媒體”,網站平臺應當取消或不得賦予其營利權限。網站平臺應當定期向網信部門報備限制違規“自媒體”營利權限的有關情況。
10.完善粉絲數量管理措施。“自媒體”因違規行為增加的粉絲數量,網站平臺應當及時核實并予以清除。禁言期間“自媒體”不得新增粉絲,歷史發文不得在網站平臺推薦、榜單等重點環節呈現。對頻繁蹭炒社會熱點事件博取關注的“自媒體”,永久禁止新增粉絲,情節嚴重的,清空全量粉絲。網站平臺不得提供粉絲數量轉移服務。
11.加大對“自媒體”所屬MCN機構管理力度。網站平臺應當健全MCN機構管理制度,對MCN機構及其簽約賬號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在“自媒體”賬號主頁,以顯著方式展示該賬號所屬MCN機構名稱。對于利用簽約賬號聯動炒作、多次出現違規行為的MCN機構,網站平臺應當采取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12.嚴格違規行為處置。網站平臺應當及時發現并嚴格處置“自媒體”違規行為。對制作發布謠言,蹭炒社會熱點事件或矩陣式發布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自媒體”,一律予以關閉,納入平臺黑名單賬號數據庫并上報網信部門。對轉發謠言的“自媒體”,應當采取取消互動功能、清理粉絲、取消營利權限、禁言、關閉等處置措施。對未通過資質認證從事金融、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發布的“自媒體”,應當采取取消互動功能、禁言、關閉等處置措施。
13.強化典型案例處置曝光。網站平臺應當加強違規“自媒體”處置和曝光力度,開設警示教育專欄,定期發布違規“自媒體”典型案例,警示“自媒體”做好自我管理。
各地網信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強化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管,開展對資訊、社交、直播、短視頻、知識問答、論壇社區等類型網站平臺的督導檢查,督促網站平臺嚴格對照工作要求抓好貫徹落實,切實加強“自媒體”管理。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2023年7月5日
信息來源:網信辦